湖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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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及学生)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计划财务处负责制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包含出差人员往返机场、高铁站、火车站、码头的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必须按照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人员类别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文科资深教授;
2.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三)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力资源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五)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六)因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应急事项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据实报销。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单程只允许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确定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对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参照财政部规定实行住宿费旺季上浮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依照财政部公布的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市自治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0元。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应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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