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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D-AQ038-0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由总部安全生产监察部制定,经大区、子(分)公司及职能部门领导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起草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部 起草人 张福彬 审核部门 安全生产监察部 初审人 李顺栋 审核部门 内控部 审核人 张志东 主管经理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人 于九洲 总经理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人 于九洲 总则
为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在报告、调查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相关规定,本着人身伤害事故属地管理以及公司内专业对口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单位;主要针对生产性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事故界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数量及程度,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六)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三、公司专业职能部门针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生产工艺、设备和质量等事故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事故的认定及职责划分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安全生产事故的职责分工
事故单位是主责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二)成立事故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救援组、后勤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配合当地政府或上级单位事故调查组工作。
(三)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单位做到保护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行政指令。
(四)组成事故分析组,出具事故分析报告,根据大区和总部的批复意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二、大区的监管职责:
(一)调集大区范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驰援事故单位;
(二)过程参加重伤以上事故调查;
(三)审核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批复轻伤级别的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决定;
(四)监督、检查事故单位事后的安全整改落实情况,并存档备查。
公司总部安全部门的监察职责:
(一)对重伤以上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审核、批复事故单位提交的重伤以上级别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大区对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较多的单位进行安全审计,并跟踪落实。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生产工艺、设备等不同程度损坏的,分别依据公司《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设备事故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专项管理办法,由各专业职能部门分别组织调查和处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事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二)成立事故指挥部,指挥和协调事故的恢复工作;
(三)组成事故分析组,出具事故分析报告,根据大区和总部的批复意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二、大区的主要职责:
(一)调集大区范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驰援事故单位;
(二)按照事故影响的对象和范围,由相应部门或专业委员会组织或参与事故分析、处理等工作;
(三)审核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组织或参加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现场调查,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审核、批复事故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事故报告
电话报告
一、凡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轻伤、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事故单位的领导必须在事故发生20分钟之内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用电话报告给所在大区和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其中重伤以上事故还要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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