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检查情况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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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7月11日,县安办抽调县质监局3名人员同县安监局3名同志,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5家电梯使用单位进行了为期2天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电梯使用单位5家,分别是全都购物中心、购物中心、电厂。
二、查出问题共查出各类隐患4条。其中全都购物中心2条。分别是:
1、电梯内杂物较多;2、电梯内侧通道塌陷,属严重隐患。宾馆2条。分别是:
1、电梯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将维保工作交给无资质的的斯公司(属非法发包)。其余3家单位无隐患。
三、采取措施1、对全都购物中心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立即整改,经复查,已全部整改到位。
2、对宾馆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隐患,检查组已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已查封;对非法发包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拟作出罚款处罚。电梯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按照《宁强县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步骤,通过宣传动员、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自查、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三个阶段,对全县电梯使用单位、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了自查及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检查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了全部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物业小区落实责任情况。全县共注册登记电梯62台,其中在用51台,停用11台;正在安装20台;已招标即将安装32台。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60余人次,出动车辆11余台次,共发现安全隐患电梯9台,安全隐患22条,已整改18条,3台电梯6处安全隐患正在整改中。总体来说,全县电梯安全工作比较平稳。二2017年来行政案件办理情况。今年以来,我局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对全县电梯进行了地毯式的检查,对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责令电梯使用单位整改,现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按期整改单位情况通报如下:
(一)宁强县天津中学在用货梯一台,无任何运行手续,我局先后三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均未整改,我局立案调查处理,现正在整改之中。
(二)宁强县汉水明源在用客梯一台,未经检验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性规定,我局进行立案查处,现已整改完毕。
(三)汉中飞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强飞鹿大酒店在用客梯一台,未经检验运行,我局立案查处,责令停止使用该台电梯,该台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但该酒店未整改到位就运行该部电梯,我局再次进行了查封,并上报县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四)宁强县锦隆酒店在用客梯一台,安装单位未按规定按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我局进行立案查处,现已整改完毕。 (五)宁强县万宇广场商住一体楼在用客梯2台,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操作电梯、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进行查封,现正在处理之中。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电梯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在自查自纠阶段,填报的《电梯自查记录表》流于形式,普遍未反应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二)电梯使用单位配备的管理人员未取证上岗,或取得的证件不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且证件中普遍不能反映聘用单位和聘用时间,大部分聘用情况栏为空白。
(三)部分电梯轿厢内的紧急报警电话无法接通或接通后无人接听,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电话随时与使用单位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电梯内手机通信信号不能覆盖。
(四)部分电梯使用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不规范,维保内容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相违背。 (五)电梯维保质量不高、维保记录不规范,甚至存在虚假维保记录现象,个别单位只派出一人进行维保。所有的电梯维保记录不能体现维保动作,没有具体的文字描述,没有发现任何安全隐患,维保记录中的维保项目不能体现按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的不同维保要求,部分维保记录上没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六)电梯使用单位(含小区物业)没有开展电梯年度自检工作。 (七)电梯超期未检情况依然存在。部分轿厢内没有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没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八)使用单位电梯没有按规定进行一年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开展,开展演练的单位没有相关演练记录和图片,制定的电梯应急演练预案操作性不强。 (九)部分小区电梯维修保养经费无法落实,造成电梯维保无法按周期进行。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各电梯使用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商业、小区物业等),必须确定一名专(兼)职人员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大部分取得的是作业人员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二)各电梯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管理主体责任。每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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