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装通用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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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装通用技术标准
一. 船用舱室家具技术要求:
1.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金属和代木材料以各种结构形式的船用舱室结构。
2.产品外形尺寸按图纸规定的尺寸进行测量,其允许偏差符合下表规定(单位:mm):
产品名称 规格 允许偏差 柜、桌、床、茶几、架的外形尺寸 长L ≤1200 +/- 3 1200 +/- 4 宽B
≤600 +/- 2 600 +/- 3 高H ≤700 +/- 3 700 +/- 4 3.椅类家具外形尺寸允许偏差不大于+/-5mm; 坐垫离地高度允许偏差不大于+/-3mm,坐垫与靠背的角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1度。
4.产品的形状和位置公差:(L为对角线长度)unit:mm
项目 部件规格 允许公差 普通级 中级 高级 翘曲度 板件 L≥1400 3.0 2.0 2.0 700≤L1400 2.0 1.5 1.0 L700 1.5 1.0 0.8 平整度 0.2 0.15 0.10 垂直度 框架 ≥1000 2.0 2.0 1.0 1000 2.0 1.5 1.0 板件 ≥700 2.0 1.5 1.0 700 1.5 1.0 0.7 面板 2.0 1.5 1.0 平行度 门与框架 2.0 1.5 1.0 抽屉与框架 1.0 0.7 0.5
5.门、抽屉与框架的分缝应均匀,最大分缝应符合下表:unit:mm
项目名称 规格 分缝最大限度 上 下 左右 门高h 1000 1 1 1 ≥1000 1.5 2 1.5 抽屉面长l ≤300 1 - 1 300 1.5 - 1.5 6.家具应考虑配置与甲板或舱壁固定的装置。
7.椅类家具必须与围壁或甲板固定,移动式椅类家具应考虑配备与甲板可拆卸的金属固定装置。
8.椅脚和内部构架尽可能采用经防锈处理的异型钢材、折边金属薄板或其他伐木材料制造。
9.柜门和抽屉应装止动器,写字台可配置联动锁。
10.门、抽屉锁安装后锁芯不得凹陷,可突出平面0.5mm
11.装配家具每个结构连接件的抗拉强度不小于1860n/cm2
12.家具的可见部分不得有裂痕、斑疤、压痕、划道,不能产生有损于强度及外观的缺陷,桌面平整,部件结合处应严密,牢固,光顺。
13.所有五金件均为船用。
14.家具生产时需要具体放样,以保证设计安装合理准确,设计足够的余量以便上船掩配。
15.全部家具完工后,船东代表与船厂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的产品方可上船。
16.家具的工艺结构,应以美观耐用为原则,所有的连接型式为船用
连接。
17.如果沙发或靠背椅的面料采用人造皮革,皮革必须是高强度的人造皮革,否则视为废品。
18.木质家具的要求:
18.1木材必须经干燥(含水率≤15%)、防虫处理,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不得使用;
18.2木纹斜率超过20%的木材不得使用,木纹斜率公式:
K=(H/L)X100%
H----木纹倾斜高度
L----木纹倾斜长度
K---木纹斜率%
18.3榫结构家具的榫厚应根据软硬材质不同小于榫眼0.1~0.2mm, 榫宽应大于榫眼长0.5~1mm, 榫眼深应大于榫长2~3mm, 榫与榫眼处应涂胶,使其牢固连接,无松动、断榫、裂缝等缺陷。
18.4包镶部件两面用人造板的应力应相等,部件配合不得松动。
18.5凡在人造板的正面贴装饰板,则背面必须贴等强度补偿板。
18.6复贴薄木及装饰板的胶水应选用耐高温的胶水。
18.7芯材胶拼的抗剪强度,硬质木材不低于600N/cm2, 软质木材不低于400 N/cm2, 破坏胶缝试验时,原材料破坏长度不小于65%。
18.8同一套家具所选用的装饰板,纹理一致,且不应有色差。
18.9部件组成家具后,门及抽屉启闭必须灵活,不得有碰擦和卡死现象,抽屉抽出三分之二时,抽屉下垂不大于20mm,侧向摆动不大于15mm
18.10产品图示前各部位的粗糙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部位 粗糙度要求 普通级 中高级 外表 目视不明显,但尚有手感的微小毛刺和加工痕迹 目视和手感均无微小毛刺和加工痕迹,无机械损伤,用粉笔划平后无粗糙痕迹 内表 目视不明显,但尚有手感的微小毛刺和加工痕迹 内部 无明显的加工痕迹及长度不大于3mm的波纹 目视不明显,但尚有手感的微小毛刺和加工痕迹 隐蔽处 无明显的加工痕迹及长度不大于3mm的波纹 18.11漆膜理化性能按下列要求:
项目 单位 技术指标 光泽度
耐磨度
耐液度
附着力
耐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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