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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负背景下增值税的改革问题的思考
【摘要】落实企业减负是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的五大重点任务之一。增值税是企业负担的主要来源。对增值税进行改革,使之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能适当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生产成本,降低物价,拉动消费,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文章回顾了增值税改革的历程,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增值税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企业减负 营改增
2016年12月18日,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提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愈加严峻的国内形势,中央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把切实优化国内产能、创新增长动力、落实企业减负、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作为2016年经济工作五大工作重点。其中落实企业减负的渠道主要有降低利率减少企业的筹资成本;精简机构,优化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改革税制,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的收入所占的比重最高,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以2014年为例,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30850亿元,进口增值税收入13625亿元,两项合计达到44475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119158亿元)的比例达到37.32%。所以,如何对增值税进行改革,使之既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又能适当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生产成本,降低物价,拉动消费,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增值税税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后来经历了1984年和1993年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进行实施的。后来在2008年进行再次修订,并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负税人是消费者。理论上讲,商品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用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征收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实行17%和13%两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主要考虑出口货物在销售地区也要征收增值税),对进口货物,由海关按照商品细目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进口增值税(人民币)=(发票总额*当日汇率+进口关税)*17%,进口关税(人民币)=发票总额*当日汇率*进口关税率,对于企业而言,这一税种是企业负担的主要来源。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成本的高低,商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决定商品的销售量。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程
我国从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但只是在部分省市试点征收增值税,此时的增值税是在原来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存在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且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实际上属变相增值税,在1984年将其改设为营业税。在1994年,我国通过对中央和地方两级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制格局,主要是把增值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延伸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针对服务业等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则征收营业税。2008年全球次贷危机后,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减轻企业负担,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扩展到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用于生产的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基本实现内资和外资企业在税负上的公平性。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调高到17%。经有关部门测算,实施该项改革后,当年的增值税收入减少约1200亿元、同时相应的附加税费也随之减少,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减少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减少约36亿元,由于企业利率增加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2011年,作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营改增”开始试点,在此后的三年时间中,经历了由“局部试点”到“地区扩围”,再到“行业扩围”的持续改革,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撤、福建、湖北、广东9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行业先后涉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和电信业。通过这次改革,除金融行业和部分生活服务行业,整个第三产业基本都完成了“营改增”的试点。同时还为各类服务业开设了新的低档税率,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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