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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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講義─(十七)通常訴訟程序─和解 性質 兩行為競合說(日本通說) 兼具私法行為與訴訟行為之性質 於當事人間→私法和解行為 於當事人與法院間→訴訟和解行為 單一行為之兩面 如有瑕疵,互相影響 兩行為併存說(姚老師) 私法行為與訴訟行為併存 如有瑕疵,互相影響 要件 實體法要件 當事人互相讓步(民§736) 以終止爭執為目的 就當事人得自由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 實體法上當事人得自由處分→訴訟法上行辯論主義 訴訟法上行職權主義者不得為之 例外:離婚、終止收養關係之訴 訴訟法要件 當事人要件 有訴訟能力,訴訟代理人須受特別授權(§70 I但書) 當事人適格 選定當事人須得全體同意(§44) 必要共同訴訟須由全體為之(§56 I①) 第三人亦得參與和解(§377 II) 法院要件 訴訟標的要件 就相關法律關係亦得為之→ex.於拆屋還地訴訟中成立和解,由原告買受房屋,或被告買受土地 和解方法 當事人自主之訴訟上和解(§377 I) 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定和解方案(§377之1) 法院依當事人、參加和解第三人聲請定和解方案(§377 II) 法院依一方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377之2) 效力(§380 I) 形式效力 對法院之羈束力 和解筆錄有誤寫等顯然錯誤→類推適用§232,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 對當事人之形式確定力:不得聲明不服 實質效力─實質確定力(既判力) 和解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確定→同確定判決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相反主張 法院不得於另一訴訟為不同判斷 執行力 和解內容非訴訟標的者 第三人參與和解(§380之1) 問題 就形成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ex.分割共有物之訴,就分割方法成立訴訟上和解 ex.離婚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而兩願離婚 ex.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而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與形成判決之形成效力不同(學說有反對見解) 和解之無效、撤銷─以兩行為併存說為前提 無效 實體法原因: ex.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訴訟法原因: ex.訴訟代理人未受特別委任 撤銷 實體法原因: ex.受詐欺、脅迫 訴訟法原因: 似無規定 效力─請求繼續審判(§380 II、III) 法院之裁判 不合法或無理由:實務上以判決駁回(姚老師認均應以裁定駁回) →裁判對象? 有理由→繼續審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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