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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监测行业站认定.doc

发布:2017-02-26约6.38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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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第39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以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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