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有关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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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保险的含义: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尝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因危险发生而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2.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法律关系的总称。
3.保险合同:是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种,是指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的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协议。
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承担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经营危险的组织。
5.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约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6.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7.受益人:是指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8.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
9.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保险经纪公司极其分支机构。
10.保险评估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评估、理算等业务,并依约收取报酬的组织。
11.保险利益:是指权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
12.要保:在保险合同订立中,要约表现为未来的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烦人意思表示,在保险法中称之为要保或投保。
13.承保:是指受要约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完全接受的意思表示。
14.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义务人应该将保险标的烦人有关重要事实情况想保险人如实陈述。
15.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对合同内容予以解释和澄明,是投保人了解合同的内容。
16.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时间段限。
17.投保单:也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
18.赞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保险人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
19.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0.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2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欲保障的对象。
22.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或人的伤残、疾病以及生死,保险人因此应该承担的保险给付任务。
23.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约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2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先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
25.保险合同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26.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是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27.疑义不利解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发生争议,运用文意解释、目的解释等不能合理解决时,对保险合同的用语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28.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报的的保险合同。
29.权利代位:是指追尝权的代位,系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承担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之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
30.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保险金额完全给付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
31.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负保险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32.保险价额:又称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33.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超于保险价值时
34.不足额保险:又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
35.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以农作物种植、禽畜养殖为保险标的,对种植物,养植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补偿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36.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
37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是指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除外,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人。
38.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9.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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