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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绪论(上课用的).ppt

发布:2018-04-23约3.52千字共2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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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学 Science of constitutional law 刘进成案 2002年下半年,杭州退休教师刘进成在上城区的住所面临拆迁。其后一年多,因认为拆迁不公、拆迁条例违反宪法,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了近百次,均未得到有效回应。2003年3月7日,刘进成与另外十余名普通市民身穿白大褂在杭州市上城区政府门口“宣传宪法”。 刘进成案(续) 但第二天,他被警方以扰乱区政府的工作秩序为由,处治安拘留10天。刘不服。在经历行政复议等一系列程序后,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状告上城区公安分局,要求警方撤销处罚,并向他书面道歉。11月26日,该行政官司首次开庭,刘进成即当庭被判败诉。 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 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三名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 青岛市三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从当年全国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来看,山东省的重点分数线明显高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不仅高于西部等经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省、自治区,也明显高于北京、上海等教育水平高的地区 考生以教育部划定的各地得分数线不统一,所为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对待考生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行政行为。 乙肝歧视案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齐玉苓案 齐玉苓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批复》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 宪法与人类生活 出生(国籍的取得) 上学(受教育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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