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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条提出的非慈善性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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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附录九 (页数 1/9) 根据香港法例第228 章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条 提出的非慈善性质筹款许可证申请书 本申请书须在举行有关活动的日期起计最少四个星期前,送达民政事务总署第三科(地址:轩尼 诗道130 号修顿中心30 楼) 。这样可以使申请人大约在活动举行前七日收到申请结果的通知。 在没有获发非慈善性质筹款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非慈善性质筹款活动,警方有权根据香港法例 第228 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17)条向有关单位提出检控。如有查询,请致电2835 1492 。 1. 申请人姓名: * 先生/太太/小姐/女士 英文姓名 : 2. 香港身份证号码: (请一并提交香港身份证影印本一份) 3. 地址: 4. 联络电话号码: 图文传真机号码: 电邮: 5. 如申请人代表团体提出申请,请填报下列资料详情: i) 团体名称( 中文) : 团体名称(英文) : ii) 申请人在团体的职位: iii) 团体主要职员的详情: 职位 姓名 地址 会长/主席 秘书 司库/会计 iv) 团体的成立日期: v) 团体类别: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获豁免注册的社团,或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 其他 (请说明详情) (请一并提交贵团体的注册/豁免注册证明书副本一份及贵团体的组织大纲及细则或贵团 体的章程或规则副本一份。如申请团体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并请出示由公司注册处所签 318 附录九 (页数 2/9) 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及公司存在证明书副本各一份。) 6. 倘拟将筹得款项作为帮助另一团体的用途,请填报下列资料详情: i) 团体名称( 中文) : 团体名称(英文) : ii) 申请人与该团体的关系: iii) 该团体主要职员的详情: 职位 姓名 地址 会长/主席 秘书 司库/会计 iv) 团体的成立日期: v) 团体类别: 根据社团条例注册/获豁免注册的社团,或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 其他 (请说明详情) (请一并提交该团体的注册/豁免注册证明书副本一份及该团体的组织大纲及细则或该 团体的章程或规则副本一份。如该团体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并请出示由公司注册处所 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及公司存在证明书副本各一份。) vi) 该团体是否已同意由你举办有关活动? * 是/否 7. 如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请填报下列资料详情: i) 出生日期及地点: ii) 在港居留年期: iii) 是否香港的永久居民? * 是/否 319 附录九 (页数 3/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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