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非公企业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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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经济开发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增强党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派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以推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为目标,按照“分级分类选派”的要求,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解决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增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提供保障,促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选派标准及原则
第三条 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基层党务工作经验,作风正派,勤奋敬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热爱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善于与业主和群众沟通交流;
(四)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能够为社会组织和非公企业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主要来源:
(一)党政机关在职党员干部;
(二)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党员干部;
(三)农村党员干部;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转军人;
(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内的党员;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建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教育党员群众增强“四个意识”,树牢“四个自信”,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推动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二)巩固扩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确保党员人数3名以上的,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联合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做好党的工作覆盖;软弱涣散的党组织,进行整顿转化提升。
(三)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发展意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和教育。注重在业务骨干、优秀人才、重要岗位及管理人员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四)做好流动党员普查登记等工作,引导“口袋党员”“隐形党员”亮明身份,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加强对未转入组织关系党员的教育管理。
(五)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建立完善党员花名册、流动党员登记簿等基础台账,记录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党组织关系转接、党员信息统计等工作。
(六)结合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特点,建立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使党建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七)探索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为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八)发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讲政治、有素质、懂技术、精业务、会管理的优秀党员,并将其培养成党务工作者。
(九)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党员和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积极反映群众诉求,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协调解决党组织活动时间、场地、经费等,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有公示牌、有党建成果展示栏等“八有”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党组织活动阵地。
(十一)督促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落实开发区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二)承担开发区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实行《工作日志》制度,每季度向开发区组织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提出建议。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随时向开发区组织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及突发事件、重大事项。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由县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由开发区党委组织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业务指导水平。
第九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培训要坚持集中培训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格局。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属兼职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每月到派驻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少于2次,并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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