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划院《市政工程详规编制内容深度规定》_477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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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规定》
(试 行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统一我院编制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确保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院承接单独编制的市政工程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市政工程分区规划、全城或分片区的市政工程详细规划。
我院承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部分,可以参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内容深度控制。
第三条 编制组织
由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或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编制。
第四条 编制成果的主要内容
市政工程详细规划宜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用地竖向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电力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时序安排及投资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章 成果内容深度
第五条 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及分区规划成果内容深度要求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专项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分区规划按照分区规划阶段的内容深度要求执行;详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工业回用水率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耗水量大的项目工业回用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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