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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研究 本科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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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zsk0703102 密级: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研究 Research on Building up Chines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姓 名 陆 红 梅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 民事赔偿法 指导教师 吕斌 副教授 完成时间 2009年10月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 工作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I 引 言 1 一、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 3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 3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性质 6 (三)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 11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在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适用 13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13 (二)英国、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与借鉴 13 (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与借鉴 17 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22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与评析 22 (二)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5 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29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立法性质定位 29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模式 29 (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制度构想 30 结 语 41 参考文献 42 致 谢 45 摘 要 鉴 惩罚性赔偿是为惩罚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超过其所受损害数额的金钱。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在普通法系建立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长期以来是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而存在。虽然大陆法系一直坚持公私法相区别的立法体例,并认为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因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排斥。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对大陆法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在学理上展开探讨,而且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引入和实践的操作中,都极具争议。我国从最初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是我国在法律条文中首次采用了类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食品安全领域。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这些均为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引入惩罚赔偿制度所做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目前,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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