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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继承的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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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继承的开题报告 罗尔斯正义理论是指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经典著作《正义论》,该理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继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借鉴了康德的“自律”的概念。康德认为个体应该通过自律来践行道德法则,而罗尔斯则提出了“反思平台”的概念,鼓励人们通过反思,经过思考和自我审查,而规避任何主观偏见和利益诉求,确立公正和平等原则。这种类似于觉悟的方式与康德的自律哲学有着相通之处。 其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了公正和平等的原则,该原则承袭了康德的“普遍性原则”。传统上,康德认为道德规则应该是“普遍的、必定的、必然的”,而罗尔斯则将其转化为“公正的、平等的、合理的”,这种规则既是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且应该是基于理性思考的结果。这与康德的思想有不同的强调,但基于同样的道德价值。 最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继承了康德的普遍性的理性主义和功能主义思想。与康德相同,罗尔斯认为道德价值是本质上理性的实体,在社会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倡导由生命医学幺。而康德的理性主义和功能主义也高度依托这一思想,假定个人和社会应该都是按照控制理性原则来构建。再加上康德主张的合理的联系,强调每一种情形都应得到周到思考和分析,而这种合理的联系也需要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去推到实现人类基本极端的需求。 总之,罗尔斯正义理论在康德道德哲学的背景下,开创了一种新的哲学思想与方法,这种思想在道德、政治、和社会学三个领域中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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