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有效应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0716CY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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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有效应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是为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在第一时间进行补助,但目前,有些善于利用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助心理,研究法律空白或灰色区域的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投机的做法,试图通过买卖案件,伪造证据的手段,以达到非法获益的目的,违法占用社会资源,这不仅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更对社会资源的分配造成极大的不公。本文试图通过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各赔偿项目的证据材料,结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分析,进而识别真伪、效力、证明力等方面,提出客观、合法、公平公正的抗辩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逐年增多,但同时造成的环境问题、交通安全问题等社会矛盾也日显增多。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发布的数据,2009年上海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831起,造成1042人死亡、2702人受伤;2010年,上海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176起死亡1011人受伤1863人2011年上海市共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2085起死亡944人受伤1749人。虽然近年来上海市的交通事故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是每年都有1000人左右人次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受伤的人数也在2000人左右,这对国家、对社会都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资源损失,对于肇事者、受害人及其家属更是有着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为了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减到最小,我国相关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对策。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了“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这些措施的推出本是想根据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通过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介入,由其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不论事故责任的承担,对受害人先行赔付部分财产损失,以此避免肇事方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无法进行及时的抢险救助,置生命于不顾的窘境,将事故对受害人以及其家属所造成的人身、财物等损失能够降低到最低,及时有保证的进行补助。但遗憾的是,有些善于利用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助心理,研究法律空白或灰色区域的不法分子,采用各种投机的做法,试图通过买卖案件,伪造证据的手段,以达到非法获益的目的,违法占用社会资源,这不仅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更对社会资源的分配造成极大的不公。在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唯有保险公司在应诉权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更为仔细、专业的审核相关证据,并提出有效抗辩,才能识破前述违法行为,对受害人进行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文试图通过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各赔偿项目的证据材料,结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分析,进而识别真伪、效力、证明力等方面,提出客观、合法、公平公正的抗辩意见。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辆。认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机动车、道路、存在过错或意外、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其与非机动车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驱动方式,非机动车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受限制动力装置驱动。在发生多辆车交通事故时,首先应当分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后再按责任划分来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私人改装车辆较多,应当对这些车辆的类型作出正确的划分,当发生争议时,还可以提交相关鉴定机关作鉴定,以查明事实,明确交通事故的类型。“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后面三个要件是指,事故因一方或多方的过错行为或者完全的意外所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实际上只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在道路还是道路以外,交强险承保单位都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外具体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交强险赔偿的性质:先行赔偿、限额赔偿。根据《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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