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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合议制度.doc

发布:2017-06-09约1.88万字共3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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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合议制度 篇一:自考笔记之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1、法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纠纷进行审理、裁判的国家机关。 2、法院的特征: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利的国家机关;法院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法院具体行使 的是国家的公权力。 3、法院的种类:按表现形态(分为形式意义的法院和实质意义的法院);按管辖的案件性质(普通法院 和专门法院);按审级(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4、私利救济的缺陷:可能对统治阶级构成新的挑战;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可能无法实现其设立的 效果。 5、奴隶社会法院的特征:法院和行政机关没有分立;法院的审判带有强烈的神权色彩;法院的裁判仍 然保持着大量的原始社会同态复仇的特征。 6、封建社会的法院特征:法院维护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其具体利益的指向 有所不同;法院仍然处于不独立的状态;法院建制比较成熟,法院系统比较稳定。 7、现代法院的特征:审判独立、审判公开、无罪推定和自由心证。 8、我国法院产生阶段的特点:法院和法官等同;法院和法官的审判不独立不完整;实行神明裁判。 9、封建时期(发展)的特点:审判权被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牢牢控制;我国的审判权不仅由法院 行使;受宗教影响较小。 10、法院的作用:解决纠纷;形成政策。 11、我国法院的作用: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行政 相对方的利益;教育公民忠实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2、法院的性质(宏观意义:法的本质在于它的阶级性,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具有 国家暴力机关的性质;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微观意义):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宪法解释机关;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13、我国法院的宏观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具有保护人民和巩固政权两项职能,以社会 主义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反映的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维护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 14、我国法院的微观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 15、法院的地位:指法院在国家机构中所处的位置,经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16、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地位:实行分割式的三权分立,法院作为独立的国家审判机关,既不受政府 和议会的干预,也不得干预政府和议会的职权,突出的表现是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原因:在历史上,法国的法院曾经过多地干涉立法权和行政权,使人民意识到有限制法院权利的必要;坚持理性主义传统,按理想模式建立国家机构;司法传统使人民认为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审判权单独履行司法职能,而不必依靠其他权利。 17、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地位:实行制衡式的三权分立,享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 为的违宪性和违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原因:没有必要限制,相反还要提升其地位,达到与议会和政府抗衡的目的。 18、我国法院的地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它与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处于 平等的地位。 19、法院的组织体系:指一个国家内法院系统的安排设置和组织结构,包括横向组织体系和纵向组织体 系。 20、法院的横向组织体系: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互不隶属的各种法院系统,对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 分别行使审判权。意义:有利于司法的专业化;有利于法院职能的行使;有利于与国家立法体例相适应。分为宪法法院和司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21、纵向组织体系:指根据审级,将一国之内的法院划分为几个有上下层级差别的系统,在诉讼进行的 不同阶段,依据不同的审判程序,分别行使审判权。意义:为上诉制度和复审制度提供了保障;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保障审判公正,减少错误发生;对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职能进行区分,以便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更好地解决纠纷和形成政策;方便当事人诉讼。 22、纵向组织体系的分类:单一制法院体系和双轨制法院体系;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2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具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 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4、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特点:法院设置集中单一;普通法院占据主体地位;没有设立宪法法院。违 宪由人大常委会审查。 25、法院的机构设置: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立情况,包括特设的审判法庭和其他辅助性机构。 26、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承担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任庭(由法官一人独 自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由数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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