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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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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火力发电厂设计,提高火力发电厂建设

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供电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其它电力工

程设计,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火力发电厂是指以化石燃料(如煤、

石油、天然气等)或生物质等可燃性物料为燃料,在锅炉内控

制燃烧产生高温高压水蒸气,通过汽轮发电机装置将热能转化

为电能的发电厂。

第四条火力发电厂设计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安全可靠、

节能降耗、环境友好、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火力发电厂应当与电力系统相配合,能够实现

多种供电模式,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

第六条火力发电厂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特点,设计并选

用适当的先进、成熟、可靠的设备及技术。

第七条火力发电厂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的要求,特别是环境、节能、安全、建设用地和市政

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火力发电厂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

验,并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设计团队。

第二章火力发电厂区域选择和选址

第九条火力发电厂的选址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别是环境保护、

安全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有足够宽广的用地以供建设,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耕

地、林地、荒地、草地等基本土地利用类型,并且应当满足国

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附近没有妨碍正常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源和噪声

源;

(4)交通运输条件良好,离市区、居民区较远,方便且

不影响生态环境保护;

(5)供水、排水及其他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第十条火力发电厂区域的选择和选址应当根据下列因

素综合考虑:

(1)原料资源的丰富程度和质量条件;

(2)电力市场需求的规模和长远前景;

(3)电力系统网架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4)环保、节能和安全等方面的适应性;

(5)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等因素。

第十一条火力发电厂选址时,应当对周边环境进行详

细勘察和试验。

第十二条火力发电厂选址时应当立足长远规划和考虑

可持续性,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社会的影响。

第三章火力发电厂一般规划

第十三条火力发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要求,设计防火、防盗、抗震、防雷、防爆等岁防系统和其

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火力发电厂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拟定科学的

汽轮机和辅机设备系统、发电变电系统、环境保护系统和安全

防护系统。

第十五条火力发电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和充分利用各

种资源,逐步实现火力发电和新能源发电的协调发展和相互补

充,达到经济、环保的两方面目标。

第十六条火力发电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发展的现

状和未来需求,灵活选择火力发电机组类型、技术和数量,实

现设备布局和配套设施优化。

第十七条火力发电厂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农村生产

布局、水资源保护和节能减排要求相协调。

第十八条火力发电厂规划应当注重系统集成和信息化

的设计,达到设备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第十九条火力发电厂规划应当注重安全性、可靠性、

可维护性和可操作性,满足生产和管理要求。

第四章火力发电厂燃料系统

第二十条火力发电厂燃料系统包括原燃料的输送、储

存、燃烧和烟气排放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火力发电厂应当选择合适、可靠的燃料输

送方式,满足供应火力炉所需的燃料,同时燃料输送系统应当

便于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火力发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燃料储存和供

应系统,满足设备生产所需的燃料,同时燃料储存系统应当具

备防火、防静电、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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