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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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年字号19年月日签订于编号:
字第号┌─┬─┬──┬─┬─────────────────────────┐│││计量│全│分月数量││品│规││年├─┬─┬─┬─┬─┬─┬─┬─┬─┬─┬──┬──┤│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吨│││││││││││││││││金属││││││││││││││├─┴─┴──┴─┴─┴─┴─┴─┴─┴─┴─┴─┴─┴─┴──┴──┤│需方到站:
整车│├─┬────────────────────────────────┤││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
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进厂质量标准执行。
精矿中含As≤08、≤、≤、≤│││、≤、≥、精矿主成份40≥38按300元│││/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
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合│费,不付货款。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
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
│││││同│───────────────────────│││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
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条│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
强行│││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或废止。
│││9违约责任││││││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月日│││止有效。
│├─┴────────┬───────────┬───────────┤│││││需方│供方│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
章│单位名称:
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鉴公证机关章││电话:
│电话:
│年月日││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注:
除国家另有规定││帐号:
│帐号:
│外,鉴公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实行自愿的原则│└──────────┴───────────┴───────────┘有效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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