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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户镇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邳州市四户镇派出所 万义宽
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在这个孕育希望的春天里,带着对祖国未来的殷切关怀和良好祝愿,我们邳州市四户镇派出所的叔叔们来到你们中间。我们一来到学校,就被同学们热爱祖国、奋发向上、朝气蓬勃的良好精神风貌所感染,仿佛也把我们带回了少年时代。在这样优越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有那么多母亲般的园丁精心的呵护和教育,你们是多么幸福啊!
我们接触过许多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以及因触犯法律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未成年人,他们当中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漠视而误入歧途,有的是因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而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还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无动于衷、束手无策。在这次讲课之前,我们曾设计过一份未成年人基本法律知识调查问卷,已由学校组织部分同学进行填写。那么像调查问卷中提到的,张某因与继母不和而被父亲赶出家门,张某的父亲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而张某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我将从民法的角度向同学们介绍以下你们所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再从刑法的角度与同学们共同探讨一下犯罪预防的问题。希望通过讲解,能使你们从中找到答案。
在我国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我们从出生时起就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因为你们年龄小,心理和生理都不十分成熟,对有些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认识不到,所以,有些权利虽然属于你们,但你们暂时还不能行使,而需要由你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你们的父母或其他成年的家长)代为行使。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他们年龄和智力上能够理解的行为,比如:购买简单的文具、接受奖励和赠与等。所以说,一、二、三年级和部分四年级的小同学,可千万别以为自己已经是小学生了,就什么事都想去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也只能进行与他们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是有些活动他们也无权进行,比如: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机动车辆的合同、自己开办公司等。前一阶段,我市就有三名未成年的初中生,异想天开地背着家长结伴跑到南方,想开一家小公司,先别说他们的本事有多大,单凭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点,工商机关就不可能给他们办理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的民事权利呢?
(一)被抚养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不幸失去父母的孩子,或者父母因经济困难、身体有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未成年人怎么办哪?我国《婚姻法》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的哥哥、姐姐如果有抚养能力的就应该抚养自己的弟弟、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健康状况良好、并且有经济能力抚养自己的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未成年人也可以要求他们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
有的父母当孩子惹他们生气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说:再不听话,我就不要你了。现在同学们就应该知道了,父母的话只能是气话,如果他们真的那么做了,就违法了。也有的孩子不满父母的严厉管教,扬言要同父母断绝关系,这样的做法在法律上同样是行不通的,除了依法定程序,子女被他人收养外,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说,张某父亲的做法是错误的,他的做法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张某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二)接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孩子,不分性别、民族和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经济比较落后和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让年满入学年龄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可以让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如果有的家长因经济条件不好,或者孩子的成绩差而不让孩子继续读书,那么,未成年人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法律同样保护你们的隐私。个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及其他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如:被他人收养的事实、身体的某些疾病等都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包括父母、老师都不可以随意拆看、毁弃、隐匿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不可以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四)拥有生命权、健康权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父母也不得以教育的名义随意打骂、甚至打伤、打死自己的孩子,老师也不能随意体罚未成年学生。如果未成年人的人身、生命和健康受到侵犯,不管父母和老师的出发点如何都是违法的,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但是父母和老师偶尔的轻微惩罚(我所指的是惩罚而不是体罚)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也不要小题大做。
(五)接受馈赠的权利。
接受别人的馈赠是存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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