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相关.doc

发布:2017-04-21约2.19万字共1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PAGE 20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来源: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  HYPERLINK /wsbs/wsbg/index.shtml /wsbs/wsbg/index.shtml) ? 项目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对象??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 2338-11688元(注)22%8%12%2%2% (调整后:1.7%)1%0.50% (调整后:0.8%)0.50%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个体商户 2338-11688元个体业主缴付2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2%? 个体业主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 0.50%? 0.50% 缴付2%   ???????2338-11688元30%??…………自由??职业者? 14% ……????? ??   2338-11688元? 30%14%3%0.50%0.50%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338元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2338元 ?注: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本标准执行期: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7月1日起上海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目录(后为页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1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1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16 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17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