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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题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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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5年修改通报 人民交通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年修改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海[2014]000号文公布 自20年月日起实施 人民交通出版社 目 录 总 则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1章 通则 第2章 检验和证书 第章 第7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 第8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 第章 第章 第2篇 内河航区分级 第2章 主要航区级别 第2章 总吨位与净吨位 第3章 丈量与计算 第4篇 载重线 第3章 核定干舷条件 第4章 干舷计算 附录Ⅰ 水尺标志 第5篇 船舶安全 第1章 通则 第2章 构造 第3章 消防 第4章 救生设备 第6章 航行设备 第7章 信号设备 第8章 完整稳性 第9章 船舶操纵性与驾驶室可视范围 第10章 特殊船舶附加要求 第6篇 危险货物运输 第1章 通则 第2章 防止油类污染 第5章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第6章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第7章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第9章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对水域的污染 第8篇 船员舱室设备 第1章 通则 第2章 船员舱室设备 第9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第1章 通则 第2章 载运乘客条件 第3章 乘客舱室的分类 第4章 乘客定额标准 第7章 供水、通风、照明、暖风和空调设备 第8章 舷墙和栏杆 第10篇 高速船 第2章 构造 第章 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年修改通报 总 则 总 则 3.1改为: 3.1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20m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中国籍船舶(本法规中简称内河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但下列船舶除外: (1)军船; (2)渔船; (3)帆船; (4)运动竞赛艇; (5)游艇。 4.2改为: 4.2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应用并能保证其安全,则可免除本法规有关篇章的规定要求 5.1改为: 5.1 船上设置不同于本法规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设施时,本局根据规定程序,并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器具或采用其他型式及设施与本法规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或优于本法规所要求者),则可准许在船上 新增6.3: 6.3 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法规各篇章所提及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 7.4改为: 7.4 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8由以下文字替代: “8申请检验 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向业经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11 删除 12.1(5)改为: 5)认可除另有规定外,按本法规执行具体船舶检验中的认可,以及批准、同意,由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12.1改为: )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12.1(13)改为: 13)车客渡船(驳)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汽车和乘客的客船(包括仅载运汽车的船舶,但不包括仅 12.1(14)改为: 14)干货船系指在舱内或甲板上主要载运干燥货物(包括桶装液体货物)的货船;中,在舱内或甲板上主要载运散装干燥货物的干货船称为散 12.1(19)改为: 19)化学品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适用的船舶。 12.1(20)改为: (20)液化气体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适用的船舶。 12.1(22)改为: (2)泥驳船泥驳船12.1(32)改为:32)船龄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周 12.1(33)改为: (33)重大改装现有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 ① 船舶的主尺度; ② 船舶类型; ③ 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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