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出品电影合同书报批用模板.doc
联合出品电影《为时恰好》协议书
甲方:北京星辰协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霍彬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依据《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广电总局对电影创作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电影《为时恰好》(以下简称“该影片”)共同摄制发行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基础条款
影片片名:《为时恰好》
主创人员:
导演:王劲林
编剧:王劲林
关键演员:刘永生,崔灵敏,曹海涛,张页石
如主创人员有变动或因剧本纠纷未处理,须经各方共同协商顺延拍摄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开机时间:年月日;停机时间:年月日。
第二条:字幕署名条款:
1、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确定对该影片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赞助或支持单位、演职员以及相关宣传品署名字幕、排列次序、字体大小和措辞等。
2、双方同意该影片署名为:《为时恰好》
出品方:北京星辰协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企业
联合出品:
(乙方企业)
第三条:电影拍摄
1、双方认可剧本及关键演员后委托甲方负责该影片组具体拍摄、对外签约、财务管理等相关摄制工作全部事宜。
第四条:送审条款
1、该影片由甲方负责报送立项申请及送审材料工作。
2、该影片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按相关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经过,与其相关费用计入摄制成本。该影片未获审批经过前,各方均无权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进行该影片放映和发行销售工作。
3、该影片发行前如需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修改,由甲方负责组织实施修改工作直至经过,其她各方配合进行。
第五条:违约条款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之内容,未经其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负担该影片摄制总成本20%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免责条款
如因天灾、战争等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该影片无法完成,双方均不负担责任,双方以投资百分比负担风险。
第七条:其它条款
1、本协议如需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本协议签署、推行等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4、双方均不得将此协议作为融资依据,因融资产生纠纷由融资方自行负责处理,与其她方无关。
5、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