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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海都广场新建项目.doc

发布:2017-08-24约3.11万字共4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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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海都广场新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中山市海都置业有限公司 评价单位: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第1章 总则 1.1项目由来 中山市海都置业有限公司拟在中山市古镇镇东岸公路建设中山市古镇镇海都广场新建项目。该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3062.1m2,总建筑面积124404.77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8454.43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法规,该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因此,中山市海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进行修正,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0号令,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令第2号,2008.8.15); 1.2.2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日);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2005]40 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 (5)《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6)《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7)《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9)《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 (1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国家环保局第18号令);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8号); (1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1.2.3 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政策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2005年1月14日 广东省环保局文件 粤环[2005]11号); (3)《广东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程》(2005年5月8日 广东省环保局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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