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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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 年度
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3
第一节 声明的事项……………………………………………………………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5
二 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8
三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中介机构…………………9
四 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13
五 结 论……………………………………………………………24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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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5 年度
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5 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2015]粤三民法意字第326 号
致: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于1999年在广东省司法厅依法
注册成立,已经过历年年检,无任何不良纪录。本所依据与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广物集团”)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指派陈篇、廖智慧律师担任广物集团发行2015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
期中期票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中国人民银
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等相关配套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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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指引之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申请备案发行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并愿意作
为公开披露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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