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二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参考】.doc

发布:2016-12-21约6.58千字共2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二章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一节 海关概述 一、相关概念及其含义 1、海关:是指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属性、独立性、职能或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对象) 2、关境: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关境与国境的关系) 3、海关监督管理: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 4、关税: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5、走私: 二、海关的性质 1、海关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权解释)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三、海关的任务 1、监管----最基本的任务 2、征税 3、查缉走私 4、编制海关统计 简单解释报关与海关四项任务的关系 四、海关的权力 (一)、特点 1、特定性 2、独立性 3、效力先定性 4、优益性 (二)、内容 1、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是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证书等形式,依法赋予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的权利。包括六种权利,即报关资格许可、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许可、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许可、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许可、保税货物的加工许可、装配许可等。 2、税费征收权(关税、增殖税、进口环节税、滞纳金、滞报金) 3、监督检查权 查验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这三种权利简单,查询权要注意程序,稽查权注意权利的具体情形。重点是检查权,列表作一下注解 对象 区域 授权限制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起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由海关有关部门行使 有藏匿走私嫌疑货物、物品的场所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1)不能对公民住所实施检查 (2)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未到场,须有见证人在场 (3)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起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由海关有关部门行使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两区”外 无授权,不能行使 注:(1)“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 (2)授权包括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4、行政强制权 (1)分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其中即时强制是指在情况紧急时,不管管理相对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直接查验检查或先行变卖。(主要是为维护海关秩序)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为促使管理相对人履行其本该履行的义务。在其未履行义务时而采取的征收滞纳金、滞报金、强制扣缴税款的行为。 (2)关于扣留权 《海关法》已对海关可行使扣留权的三种情形作了规定,必须注意的是在 区内与两区外行使扣留权和扣留六权适用不同的对象时起条件有许多差异,在此归纳成表格: 对象 区域 授权限制 条件 合同、发票等材料 “两区”内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 “两区”外 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两区”内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可行使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两区”外 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 走私嫌疑人 “两区”内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可行使 1、有走私罪嫌疑 2、扣留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两区”外 无授权,不能行使 (3)关于强制扣缴与变价抵缴关税权作以下说明 第一 “未”缴纳关税,并非“不”缴纳关税,即不以不缴纳的故意为前提。 第二 强制缴纳税款与滞纳金同时执行 第三 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纳税人 第四 海关变卖抵税货物或其他财务时应公平、公正 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6、行政处罚权 7、其他行政处理权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略) (四)、海关权利的监督 五、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明确了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也明确了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海关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既适应了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适应了海关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利地保证了海关各项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   (二)、 海关的设关原则   《海关法》规定的设立海关的原则是:国家在对外开放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