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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核电厂退役辐射防护与监测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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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XXXXX—XXXX 核电厂退役辐射防护与监测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退役的辐射防护与监测要求,包括辐射防护大纲、剂量限值与控制、辐 射防护、辐射监测、质量保证、记录与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退役全过程的辐射防护与辐射监测,其他类型核电厂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960.5 核科学技术术语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 53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 (暂行) NB/T20138 核电厂个人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 NB/TXXXX 核电厂退役源项调查与放射性物质存留量估算 NB/TXXXX 核电厂退役放射性废物管理 NB/TXXXX 核电厂退役工程信息收集与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4960.5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核电厂的退役应进行利益代价分析,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 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应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 4.2 退役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人员的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加以限制,使退役所致的个人总有 效剂量不超过剂量约束值。 4.3 退役方案的设计应使对人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 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4.4 应在退役实施准备阶段编制辐射防护大纲并在退役过程中监督执行,以保护与退役活动有关的工 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辐射安全。 4.5 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妥善处理,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最小化。 5 辐射防护大纲 5.1 退役辐射防护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应与退役的范围与目标相适应。在编制辐射防护大纲时应注意 与退役计划的其他部分的衔接。 5.2 辐射防护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退役核电厂简介; b) 退役放射性源项及分布情况; c) 剂量限制; d) 退役场所辐射分区; e) 正常工况的防护措施; 1 NB/T XXXXX—XXXX f) 异常工况情景及应急措施; g) 辐射监测计划; h) 辐射安全组织及职责; i) 人员培训; j) 辐射防护大纲的监查和评审。 5.3 辐射防护大纲应符合辐射防护最优化要求,以使照射和废物产生量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 水平。 5.4 辐射防护大纲应规定设置专门的辐射安全组织,并明确人员职责。 5.5 应定期对辐射防护大纲进行监查和评审,以确保辐射防护大纲得到了有效执行,对辐射工作人员 和环境进行了充分的保护。 6 剂量限值与控制 6.1 职业照射 6.1.1 退役工作中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按GB 18871的规定执行,即不能超过下述限值: a)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 (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 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d) 四肢 (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 mSv。 6.1.2 应根据退役计划合理确定退役工程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约束值,该约束值应低于上述剂量限值。 6.2 公众照射 6.2.1 核电厂退役期间所致公众受照剂量限值按GB18871的规定执行,即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 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 年有效剂量,1 mSv; b)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 到5 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 mSv;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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