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辅导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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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报告;前 言;
;《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修改前后条款对比;建立工作机制;
;结合事业部实际,下面重点从三个方面来讲解。;
;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三、新《安全生产法》涉及矿区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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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 自治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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