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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doc

发布:2017-03-01约小于1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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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 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 ——日常报告与信息披露规范 为规范期货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试点的日常报告和信息披露行为,依照《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期货公司完成子公司工商登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下列事项: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协会备案试点业务等基本情况;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兼职情况、身份证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期货公司关于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主要制度文件。()期货公司关于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2.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的要求; 3.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包括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或报告流程、内容、方式等。 ()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子公司章程; 2.业务流程、业务决策、授权与报告体系; 3.合规运作、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内部控制制度; 4.客户资信管理与客户保护措施,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机制等; 5.业务合同、交易数据、财务数据等记录保存制度; 6.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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