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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ZB001-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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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 第1号修改单 (对2008年4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内容 1.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燃油(气)锅炉及油田加热炉用燃烧器,其他用途用燃烧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2.第六条修改为:“燃烧器型式试验按照燃烧器的型号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燃烧器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燃烧器主要配件发生改变时,燃烧器制造单位应当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型式试验机构在对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燃油(气)燃烧器型号及主要配件的定义见附件A。 “型式试验按照《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进行。” 3.第七条第(六)项后面的标点符号“。”改为“;”,并在后面增加两项:“(七)对于气候寒冷地区,对燃烧器配套装置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八)除风机和油泵同轴的燃油燃烧器外,燃烧器上安装空气检测装置。” 4.第十条的第(三)项修改为:“燃烧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电缆,采取可靠的固定和防护措施,确保它们在燃烧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不能接触到运动部件;” 5.第十二条修改为:“燃烧器电机及其他装有电气控制元件的壳体部位的防护等级应当不低于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中规定的IP40。” 6.第十八条(二)修改为:“燃气控制阀关断时,阀门公称直径小于或者等于100mm的,在不超过1s的时间内安全关闭;公称直径大于100mm但小于或等于300mm的,在不超过3s的时间内能够安全关闭;公称直径大于300mm的,在不超过5s的时间内能够安全关闭。” 7.第四十七条的开始部分修改为:“燃用轻油的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燃烧产物的排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第四十八条的开始部分修改为:“燃用天然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燃烧器,在正常工况下稳定运行时,燃烧产物的排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9.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燃烧器上的按钮和拉杆的表面温度,对于金属材料不高于环境温度加35℃,对于陶瓷或者类似材料不高于环境温度加45℃,对于塑料或者类似材料不高于环境??度加60℃。” 10.第二十四条第一分号后的修改为:“额定燃油量大于100kg/h的燃油燃烧器,不可以在全热功率下直接点火,其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见附件C中表C-2。” 二、附件A修改内容 1.A1(3)修改为:“燃烧器燃烧方式、控制方式发生改变。” 2.删除A2(6),原第(7)、(8)条依次改为(6)、(7)项。 三、附件C修改内容 附件C2中表C-2内容修改为如下: 表C-2 燃油燃烧器最大允许启动流量要求 额定燃油量 (kg/h)主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 直接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 (kg/h)点火燃烧器在低燃油量下 点火的最大允许启动流量 (kg/h)100<≤500≤100 或者≤70%≤100 >500≤3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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