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医疗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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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医疗风险防范 医疗纠纷的定义 所谓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一般认为,司法部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患者方面的控告和申诉,认为某医疗部门或某医务人员因医疗方面的问题使患者发生严重不良后果时,即发生了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 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北京市医患纠纷发生率在10万分之1.8以下,但增长势头较快。 2009年扰乱医疗正常秩序或群体性的医疗纠纷事件已超过2000起。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72%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等“闹医”事件;7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问题。 在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医患纠纷赔偿案件中,无过失补偿或超高赔偿案件超过20%;市卫生局信访案件的80%以上为医患纠纷案件。 医疗纠纷明显上升的根本原因 体制与机制方面 患者期望值过高 患者的经济状况与需求矛盾 新闻媒体宣传导向 医院自身存在医疗服务方面的问题 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与指导 医患关系失衡 医疗纠纷产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正式生效 ----- 条例解读 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3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 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受害人承诺等。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植物人状态; 极重度智能障碍;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 吸机维持; 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案例 男,60岁,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入院。检查发现肝功能损害, 经B超发现肝脏肿块,怀疑肝癌晚期。未做AFP检查和CT。 配血时对血型有疑问,但仍输血。输血时出现溶血反应、休克。输生理盐水、肌注非那根。因经济问题和希望在家死亡而出院,次日死亡。未尸检。 一年后发生纠纷。 医学分析 未做尸体解剖、缺乏病理支持,也不清楚患者临终前的状况,不能完全肯定患者的死亡原因,亦不能完全确定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与患者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患者原有疾病与患者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程度。 但由于以下两点,均可对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医方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确定 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在化验室当班人员对检验结果不确定时,应向上级医务人员或医院领导请示,而不允许使用不确定的血型化验结果 出现严重的输血反应既表明患者存在急性溶血反应,基本的治疗是大量输液、补充碱性液体,预防肾功能衰竭。在患者在院期间, 治疗未能做到这些,只采取了肌注非那根、静滴生理盐水等措施,而没有针对急性溶血反应采取积极的系统的治疗措施,违背了医师应有的注意义务。 如果患者输异型血后,经过系统治疗而未死亡、或者死亡原因不是输异型血,即患者的死亡与输血无任何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等级为四级,责任度为完全责任。 异型输血可以因肾衰、休克等而导致患者死亡。如果没有其他疾病和体质的因素,未经任何治疗,死亡率大约是70%。经过系统治疗的,死亡率很低。 患者入院时所患的上消化道大出血,也可能导致患者死亡。在放弃对上消化道大出血的有效治疗后,引起患者死亡的可能性更大。 依现有的资料,不能较确切的肯定,在本案中,异型输血和上消化道大出血在导致患者死亡的作用中,各自所占的比重。 B超检查发现肝脏占位并诊断为肝癌。据统计资料,B超诊断肝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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