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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关键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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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85号部长令)关键条款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李志强 新版 (2012年版) 旧版 (1999年版) 部长令 部发文 六章41条 无章22条 修订背景 临床用血需求日益增加 血液安全性须不断提升 临床用血管理有待加强 临床输血技术人才短缺 两条主线 构建临床用血组织管理体系 加强对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 1.血液库存预警管理 2.血液发放与核对 3.临床用血申请 4.血液保护新技术管理 5.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置 6.输血医学文书管理 7.无偿献血培训 8.医师临床用血评价与公示 9.医院临床用血排名与公示 9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1-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 5-11)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12-3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31-3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35-40) 第六章 附则 ( 41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临床输血适应性评价 是指经治医师在每次实施输血前须对患者临床输血适应证进行评价。 临床输血有效性评价 是指经治医师在每次实施输血后24-48小时内须对患者临床输血有效性进行评价。 3.临床输血评价考核指标 3.1医疗机构内部评价 3.1.1对医师评价考核指标 3.1.2对用血科室评价考核指标 3.2对医疗机构间评价指标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临床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急用血:相合性输注、相容性输注、紧急大量输血等 规范RhD阴性患者紧急输血流程确保输血安全 中国输血杂志2010年 第8期 p655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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