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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doc

发布:2017-04-18约2.1万字共2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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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5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注:此复习资料仅参考,如有谬误请予指正。 引 论? 第一节? 法? 学 一、法学的概念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 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的特点: (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 . 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司法)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第三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二、法理学体系 简言之,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2)法价值论 (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 (一)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最前沿,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第一章 法 一、法的名称(一般了解) 二、法概念的争议 1.应然法与实然法 “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实然法”—— “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 ,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2.自然法与实在法 “自然法”——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主张“恶法非法”,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圭那。 “实在法”——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主张“恶法亦法”。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丁、汉斯.凯尔森。 三、“国法”及其外延 “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它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法的规范性 1.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的产生,大体上有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 1.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因为: 1.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2.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 须注意的是并非每个法的实施活动或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 四、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五、法的程序性(主要是为了实现法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专断的出现。) 六、法的可诉性(1)可争讼性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法的作用的实质是国家意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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