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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体育保险现状供求及发展问题探究.doc

发布:2017-08-28约2.75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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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我国体育保险现状供求及发展问题探究随着2008年第29届奥运会的逐渐临近,我国的各项与体育事业有关的行业政策也不断完善,而体育保险的各种政策法规及相关的服务也逐渐完善起来,并成了目前和未来国家和各相关机构特别关注的话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市场经济下,我国体育保险业的现状,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我国体育保险事业的对策与建议,从而推动我国体育保险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的发展。 一、体育事业对保险的需求 1.体育事业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在体育事业中,不论是训练还是竞赛,都存在着激烈的对抗,潜在的风险非常高,即使是欣赏性较强的项目,如体操、武术、花样滑冰等,也照样有其不可忽视的危险,而速滑、方程式赛车等项目由于速度过快,一旦发生事故,根本无法预测其伤残程度,还有登山运动,由于自然环境或天气的影响,风险更是不可预测,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在成立登山协会的47年中,有26人死亡,伤残更多。虽然,人们可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这种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体育运动奉献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但体育运动的实践告诉我们,我们无法彻底消除这种风险。一旦出现风险,会给运动员及其家庭带来异想不到的灾难和危害。体育运动存在着不可预见的风险。 2.体育事业的风险性对体育保险的渴望。体育运动事业中这种潜在的危险性,给运动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给运动员的家庭和周围的环境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也给运动员的所属单位、所属机构带来各种压力,以至于有可能放弃一些项目的开发和训练,甚至放弃参赛。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渐暴露。因公费医疗无法满足解决体育活动中的重大伤害事故的需要,远不够解除体育者的后顾之忧。在这样的形势下,体育事业对保险方面的需求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3.体育保险可以解除人们的顾虑。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人们对体育运动中出现各种风险的顾虑和担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意外事故中,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运动风险主要是意外风险,运动员可能遭遇和比较担心的风险主要是意外伤残或意外伤害医疗,而保险最原始、最根本的功能就是保障意外生死的风险,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运动员及其家庭和所属单位的顾虑,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价值的保障。 二、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1.国家队和大型的赛事保障全面,但保额不足以满足要求。近几年来,随着体育科学技术的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有了较大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一些运动员的受伤和事故发生,体育保险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早在1995年3月,11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政协全国八届五次会议递交了议案,要求给那些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建立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香港南华体育会主席洪祖杭先生向中华体育基金会捐款共计1200万元用于建立专项保险基金,为所有国家队运动员投保。到1998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正式同中保人寿鉴定保险合同,先后为1400多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但保额只有30万元,即使是世界冠军,最高也只能到60万元。 2.特殊项目的保险还是空白。对于一些像武术、拳击、攀岩、登山、跳伞等特殊的体育项目,虽然运动员也有保险,但若不是特约承保的话,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的规定,这些项目的运动员是得不到保障的,例如平安保险中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这些项目的发展。 3.体育保险行业急待规范。在1998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关于保险的文件中,全部是关于国家队运动员的,而在2002年9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中,对优秀运动员做了规定:优秀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省、市、地级运动员根本不能享受到国家的保障。特别是高风险的项目运动员几乎就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所以一旦运动员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进行理赔时,运动员的保障几乎没有办法得到兑现。 4.我国体育保险的经营主体少、规模小。专业程度差、中介发展滞后,使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体育保险险种单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教练员、运动员市场观念淡化,保险意识薄弱;投保人资金来源缺乏等问题是阻碍我国体育保险业的重要原因。 三、对体育保险建议改进 1.完善国家政策法规、建立社会体育保险体系。完善体育保险事业要靠国家政策的保障和扶持。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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