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类记录簿记录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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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船上《油 类 记 录 簿 》记 录 方 式 的 说 明
船上防污染设备文件资料准备
对本公司经营的400总吨以上非油船而言, 要求轮机长在接任后首次进行船上油类处理记录以前,务必向船长借阅本船最近期《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和附页FORM-A,了解本船防污染设备方面的全部证书资料。
轮机长在接任后,进行首次船上油类处理记录以前,应将下述防污染文件/设备资料整理复印下来,夹在《油类记录簿》首页或压在工作写字台玻璃下,以便记录时对照:
IOPP证书附页FORM-A3.1/ 3.3条列明、经主管机关认可本船全部残油舱和含油污水舱/柜的准确名称/舱容资料;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I第II章第10条(1、2款)规定的“特殊区域”(禁止排放任何油类和油性混合物)资料(复印MARPOL73/78公约2002综合文本27/28页);
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器的型号、额定处理能力、厂家资料和该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实施记录
根据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II章20条(4)的规定,我司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油类记录簿应以中文(船旗国官方文字)和英文两种语言进行记录,遇有争议或不一致情况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MARPOL 73/78防污公约2002综合文本48页,请船长、轮机长特别注意该记录要求)。
对于本公司经营的400总吨以上通用/杂货船而言,无(A)(B)项记录内容。
C项记录----残油的收集和处理
对于C11 “残油的收集”记录项, 在每周和航次结束时,应分别以C11.1/ C11.2代码格式,记录船旗国主管机关许可船上用于最终处理(待焚烧/分离/岸收)存储的全部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当前实际存量;注意这些舱柜的记录名称一定要与船长存《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附页格式A(FORM-A)3.1/ 3.3条列明的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名称相同,每周或抵港日应核对各污油水舱实际存量与记录数量是否相符(通常应略大一点)。必须指出,如记录出现与证书不符的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名称,必将使港口检查人员认为船上私设未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非法存污舱柜,有不受控制地进行非法存排污油水的嫌疑,同样,如受检时测得各舱实际污油水存量少于记录数量,均将导致港口国/船旗国检查机关不计成本的严厉调查,进而发生高额罚款。
记录时限:每周及长航次结束时(长航次)、每周(短航次,航次起-止时间少于7天)记录一次;
记录内容:每个法定许可的残油舱/含油污水柜的当前存量(并在各舱柜名称后标明其空舱容积);
其中, C11.1项,对应记录FORM-A3.1条规定的全部分离残油舱
C11.2项 对应记录FORM-A3.1条规定的全部泄放/收集残油舱
附列记录FORM-A3.3条规定的全部含油污水舱
例:
安龙江IOPP证书附页FORM-A3.1/ 3.3条标明每个法定许可的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
3.1 该船设有如下残油舱:
各舱柜名称 位置 空舱容积 Dirty oil tank of L.O. Purifier Frames 37-38 0.6M3 Dirty oil tank of F.O. Purifier Frames 39-40 0.6M3 B.O.T. Frames 18-19 4.71M3 LANT.L.O.T. Frames 22-23 1.19M3 Dirty oil tank of F.O. Incinerator Frames 11-12 0.34M3 3.3 该船设有如下储存舱(柜)用来留存船的含油污水:
各舱柜名称 位置 空舱容积 B.C.T. Frames 12-18 16.16M3
抵港日和每周,应在油类记录簿记录显示每个残油舱和含油污水柜的当日存量(举例):
日期 代号 细目 作业记录/负责人的签名 1/1-03 航次结束 Voyage end 航次结束日 C 11.1 机油分油机渣油柜 Dirty oil tank of L.O. Purifier 0.6 M3 / 0.12M3 燃油分油机渣油柜Dirty oil tank of F.O. Purifier 0.6 M3 /0.20M3
列出所有分离残油舱名称 填写空舱容积 / 填写当日各舱实际存量 11.2 污油收集舱B.O.T. 4.71 M3 / 4.4M3 主机扫气箱泄放收集柜LANT.L.O.T. 1.19 M3 / 0.7M3 焚烧炉渣油柜 Dirty oil tank of F.O. Incinerator 0.34M3 / 0.05M3
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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