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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PPT.ppt

发布:2018-01-25约1.47万字共10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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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发展 1978年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之后医疗纠纷逐年增多 1986年办法出台 处理纠纷没有法律法规 2002年条例实施 2010年侵权责任法 15年反映的主要问题: 限制责任构成;限制赔偿数额;限制医疗鉴定 案由 赔偿 鉴定 医 疗 事 故 侵 权 纠 纷 医 疗 过 错 侵 权 纠 纷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医 学 会 事 故 鉴 定 法 医 过 错 鉴 定 侵 权 责 任 法 医 疗 损 害 鉴 定 医 疗 损 害 侵 权 纠 纷 无 (二)医疗损害责任法基本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核心内容可以用“两个一、三个三(11333)概括” 即两个统一、三种类型、三个推定、三种免责。    1、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      医疗纠纷诉讼案由不统一近20年,如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纠纷、医疗专家责任等概念,且出自不同部门。概念不统一,必然导致认识不统一、案由不统一、法律适用不统一,这是产生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的重要原因。今后医疗纠纷诉讼案由归为二类,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统一概念,旨在结束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用统一尺度和标准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统一性。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内涵是: 1、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2、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4、医疗损害责任是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等权益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5、医疗损害的基本形态是替代责任    二、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本法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条文有7个,具体条文是(16、17、18、19、20、21、25条)。赔偿计算方法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要特别注重16条的变化。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特别注意,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 《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个赔偿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即已经赔偿了残疾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的,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问题多年来纠缠不休。2004年以前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抚慰金,《司法解释》改为死者收入损失赔偿,由于城乡标准不同,造成同命不同价,涉嫌人格歧视,不合理;死者生前没有工资收入的,同样赔偿,不合理;既然按死者生前收入已经赔偿了死亡赔偿金,再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实际上是重复赔偿。残疾赔偿金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条规定,对我国原有立法进行了彻底变革,理论和实践意义十分重大。    三、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       第一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庞杂,其实回答的就是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侵权是否构成?二是责任如何承担?侵权是否构成主要由归责原则解决;责任如何承担主要由责任方式解决。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的一切规则都是建筑在归责原则之上的。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本法在总体上确定医疗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医疗损害责任为什么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人都离不开医疗,全体患者的利益差不多就等于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医疗损害责任必须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出发点,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是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如同化学之原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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