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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6.ppt

发布:2017-01-31约8.3千字共6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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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之危害行为 1.作为(如抢劫罪/诈骗罪/纵火/贪污罪等) ——不当为而为 2.不作为 ——当为而不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执勤的消防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 C.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交通肇事撞伤人使得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行为人有立即将受伤人送医院救治的义务 4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一)犯罪的概述 刑事法律制度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主 犯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从 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犯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例如,司机王某,驾车通过一段铺有稻草的公路(当地农民有将稻草铺在公路上晾晒的习惯),轧死了躺在稻草下面睡觉的瘦小精神病人。公路的稻草下面躺着一个人,这属于违反常规的事情,司机根本无法预见。因此,该事件就属于意外事件,司机王某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自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犯罪的故意——明知故犯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必然,希望、积极追求 可能,放任、任其自然、 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犯罪的故意 刑事法律制度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3)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的犯罪客体: 刑事法律制度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等。 刑事法律制度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2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事法律制度 (一)犯罪的概述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 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刑事法律制度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3)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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