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第172次行政会议议程-ncku环境保护暨安全卫生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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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母性健康保護管理措施
105年2月24日第179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31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及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適用對象,為本校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之女性工作者。
三、本措施相關單位與人員業務分工如下:
(一)雇主: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二)秘書室:審議、協調及建議本規定之相關事項,並督導各單位確實執行。
1.擬訂並規劃本。
.協助本措施之推動與執行。
3.視情況協助工作者調整、更換工作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執行。
(四)人事室:
1.協助本措施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2.宣導母性保護及妊娠與產後女性工作者相關資訊。
3.協助蒐集、彙整及提供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之女性工作者名單。
4.其他有關契約內容及女性工作者調整、更換工作及請假事項。
(五)工作場所負責人:
1.執行工作危害評估。
2.填寫「女性工作者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附表一)。
3.參照「母性職場健康風險危害因子、健康影響及控制策略表」(附表二)
4.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危害暴露情形及評估結果等資料。
5.配合本措施及醫師通性評估建議,進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管理與調整,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之執行,並留存紀錄。
6.提供孕期工作者於工作場所休憩之時間、次數、地點及調整出差頻率之通勤緩和處置。
(六)臨廠健康服務醫師:
1.協助工作危害評估。
2.判定及確認風險等級。
3.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提供個人面談指導及危害預防措施建議。
4.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提供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註明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七)臨廠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1.提供孕期及哺乳健康指導與諮詢。
2.孕產婦疾病之轉介與處理。
3.協助工作危害評估。
4.進行初步風險等級判定。
四、懷孕中或生產後一年內之女性工作者,配合事項如下:
(一)主動告知工作場所負責人懷孕或生產事實。
(二)提出保護計畫之需求,並配合本辦法之執行及參與。
(三)配合工作危害評估、工作調整與現場改善措施。
(四)若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有變化,應立即告知工作場所負責人,俾調整計畫。
五、母性健康保護管理項目及實施措施如下:
(一)孕、產婦健康風險評估、控制及溝通
1.健康風險評估:工作場所負責人對已懷孕、生產後(包括正常生產、妊娠24週後死產)一年內,以及須哺乳之女性工作者,根據「女性工作者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附表一),執行安全衛生危險因子評估。
2.風險控制:附表一危害因子、健康影響及控制措施評估有已知危險因子存在時,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先參照附表二之風險控制策略進行控制,以減少或移除危險因子。
3.風險溝通:當完成危險因子評估後,無論是否有危害,應告知受評估者臨廠健康服務醫師之風險評估結果與建議(附表三)。
(1)工作者須儘早告知工作場所負責人懷孕、近期生產或須哺乳之重要性,以及作業變更或健康狀況之變化。
(2)教導工作者已知或懷疑危害生殖與發育之物質,使其清楚認知。
(3)提供孕期諮詢。
(二)工作調整:
1.在遵循其他相關健康與安全法規進行預防或保護措施,仍無法避免危害;或孕、產婦工作者報告健康問題,並提出工作調整申請時,應採取下列原則處理:
(1)暫時調整工作條件,如調整業務量及工時。
(2)提供適合且薪資福利等條件相同之替代性工作。
(3)經上述第(1)及(2)工作調整後,仍無法避免危害時,得申請留職停薪,避免對孕、產婦及其子女健康與安全造成危害。
2.在進行工作調整時,需與臨廠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工作者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工作者、工作場所負責人等面談諮商,並將溝通過程及決議建立正式文件(附表一至三),告知工作者。
(三)孕、產婦健康管理
1.健康檢查:確保懷孕者有請假進行產前健康檢查之權利,以確保工作者有充裕時間接受妊娠中及生產後之健康檢查及衛教指導。
2.身心關懷:由臨廠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對懷孕工作者進行關懷,過程中須維護其隱私權。
3.利用本校已開設之職業醫學諮詢門診,由臨廠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進行健康諮詢與指導。
4.收到工作場所負責人轉交之「女性工作者母性健康風險評估表」(附表一),安排受評者面談。
5.依據「妊娠及分娩後工作者之健康危害評估及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附表三),進行分級健康管理。
(四)孕、產婦疾病之轉介及處理
女性工作者持記載疾病名稱或健康問題、醫囑或醫療建議等之診斷書交給工作場所負責人,工作場所負責人得請臨廠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參考附表一至三,與工作者本人、工作場所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人事管理部門等進行協商,取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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