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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富安达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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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中建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成立时间:2011 年4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 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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