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考满分作文–七年级政治下册第四单元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法不可违课件人教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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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今天我们弄清了什么是一般违法,什么是犯罪,事实说明,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人走向犯罪的深渊都是从一些小事开始的,俗话说:“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我们青少年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防微杜渐,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阅读课本P96事例思考:他们说的对吗? 我不过是开个玩笑呀,这也犯法吗? 他是无意之中 违法的,原 谅他吧。 不论什么原因,开玩笑也好,无意识也好,只要触犯了法律,就是违法行为;是不可原谅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如果有人怂恿你,你会这么做吗? ——拒绝,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律己,依法办事,自觉遵纪守法,做守法、知法、用法的好公民。 * * * * * * * * * * * * 第七课 感受法律的尊严 文强其人: 1955年12月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入党。曾担任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副书记。1992年9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 2009年8月,因涉黑问题被纪检部门调查。 他破获了1992年重庆警匪枪战,1994年中国第一盗案,2000年的杀人恶魔张君案和重庆抢劫运钞车案。获公安部一等功多次。是闻名一时的“打黑英雄”。 然而,他坐拥8处豪宅,家藏过亿资产,为至少6个黑社会团伙提供保护。又被称为“全市最大的黑社会保护伞”。 文强的悲剧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1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功劳大小、地位高低,都必须遵守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违法行为?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情景一:五一,蒋亮亮和他的同学到博物馆参观,每看到一件文物,就发出“哇”------系列尖叫。严重影响了参观秩序,工作人员劝阻不听,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报了案,蒋亮亮等被送到派出所,不但受到严厉的批评,而且每人处以50元罚款。 问题:1、参观,游览时不遵守秩序也是违法,蒋亮亮同学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受到什么处罚? 2、蒋亮亮和他的同学给我们什么教训?今后我们去参观,浏览和到其他公共场所该怎么做? 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制裁 情景二:李明和王刚是某校七年级五班的学生,李明向王刚借了100元钱,说好一个月内归还,但是现在已临近期末,李明仍不归还,王刚多次催要无果,二人的关系闹得很僵。李明甚至放出风:“不就是那点钱吗?有钱也不还,看他能拿我怎么办?” 问题: 1、你在生活中有类似的经历吗?李明的行为违法吗?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你是李明,此时你会怎么做,为什么? 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情景三:孙鹏对学习不感兴趣,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抡拳头,在班里是小霸王,谁也不敢惹。一周前,与同学马伟发生口角,竟然拿椅子砸向马伟,结果造成马伟受重伤,右耳失聪,孙鹏因此也付出沉重的代价,尽管是未成年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连带民事责任。 问题: 1、孙鹏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应承担什么后果? 2、孙鹏同学的行为给我们什么警示? 刑事违法行为——承担刑事处罚 三 二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情景 违反的法律 承担的 法律责任 所属违法类别 一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看情景,完成以下表格 较轻 较轻 严重 《行政法》 《民法》 《刑法》 行政制裁 民事责任 刑事处罚 行政违法 民事违法 刑事违法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 共同点 都有其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类别 (根据其违反的法律) 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违宪行为 根据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情况,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 (P93)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称之为一般违法行为。 社会危害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也叫犯罪(P94) 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触犯的法律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2)联系:都是违法行为,都对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陷入犯罪的泥沼。 3月23日清晨,福建省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特大凶杀事件。一名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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