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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公有_私有与国有问题【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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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林》1997 年第 3 期 试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 公有、私有与国有问题 程念祺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 在于缺乏一个稳定的所有制基础。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古 代土地国有制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的实现方式的探讨, 对这一中国经济史中的关键问题, 作出 客观的评价。学有疏漏, 识有不逮, 敬请方家赐教。 地, 其性质仍是公有的。而《夏小正》上的那个 “公田”, 则是在村社实行家庭份地制度之后, 一、中国早期社会的土地 专门容留出来进行共同体公积劳动的土地。 公有制与土地私有制 ① 它在性质上, 也同样是公有的 。 中国早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是村社共 2. “殷人七十而助”与各级统治者土地私 同体的土地公有制, 和名为“公田”的各级统 有制 治者的土地私有制。而土地的国有制, 则形成 大约是在商代, 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了。 于春秋战国时期。 《孟子 ·滕文公》在谈及商代的土地税收制度 1. “夏后氏五十而贡”与村社共同体土地 时又说: “殷人七十而助。”孟子还解释道: “惟 公有制 助为有公田。”很显然, 此所谓“助”, 是出于七 中国早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是村社共 十亩之外的“公田”上的。这个“公田”, 与夏代 同体土地公有制。即便是在夏代, 这种村社土 的那个“公田”大不一样。它实际上是天子、诸 地公有制, 仍保持得相当完好。《孟子 ·滕文 侯及其臣属们的私有土地。这些个统治者, 通 公》在谈及夏代的土地税收制度时说: “夏后 过强制, 或以提供安全保障为手段, 把村社共 氏五十而贡。”这就是说, 在夏朝的时候, 人民 同体的部分公有土地据为己有, 因名之“公 是以五十亩为一个单位, 向他们的统治者纳 田”。他们又迫使共同体成员为他们无偿地耕 ( ) 税 贡 的。显而易见, “贡”是出于五十亩之 种“公田”, 这就叫“助”。只有完成了“助”, 共 内, 而不是来自五十亩之外。 同体的成员们才被允许去耕种 自己的份地。 在夏代, 这个五十亩之外, 还存在着一种 它在夏代是五十亩, 到了商代, 大概是因为劳 “公田”。《夏小正》中有“农及雪泽, 初服于公 动生产率有了提高, 则扩大到七十亩。 田”的说法。那么, 此所谓“公田”, 与孟子所说 3. “公田”耕作方式及其经济价值 的“五十”亩, 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我以 以“公田”为形式的土地私有制, 在相当 为, 它们都属于村社的公有土地。盖其时, 夏 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 其“助”的耕作方式, 一 代的村社共同体内, 业已实行了家庭份地制 度。“五十”亩, 就是村社分配给其成员的份 ① 参见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第一章第三节。 ·1 · 直采取了大面积的集体共耕。《诗 ·甫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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