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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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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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弧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电梯、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围墙、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人数省级70平方米/人、地级65平方米/人、县级60平方米/人核定。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1确定。 表1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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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 别 ┃ 实验用房 ┃ 业务用房 ┃ 保障用房 ┃ 行政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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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 41-50 ┃ 24-34 ┃ 20-24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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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级 ┃ 40-48 ┃ 24-28 ┃ 21-28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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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35-42 ┃ 23-25 ┃ 25-32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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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弧上增加5%-8%的面积作为实验用房。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0~1.2。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 (二)应充分利用城市弧设施; (三)应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体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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