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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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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 ??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重要尺度。其他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弧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部分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电梯、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要求且必须配备的设施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交换设施、废水处理、公共浴室等属于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特殊配置,或根据城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要求而需要特殊配置的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围墙、绿地、停车场等部分构成。   第八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确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另行设置。   第九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编制人数省级70平方米/人、地级65平方米/人、县级60平方米/人核定。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1确定。   表1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   ┃  级  别 ┃ 实验用房  ┃ 业务用房  ┃ 保障用房  ┃ 行政用房 ┃   ┣━━━━━━━╋━━━━━━━╋━━━━━━━╋━━━━━━━╋━━━━━━┫   ┃  省级   ┃  41-50   ┃  24-34   ┃  20-24   ┃  3-6   ┃   ┣━━━━━━━╋━━━━━━━╋━━━━━━━╋━━━━━━━╋━━━━━━┫   ┃  地级   ┃  40-48   ┃  24-28   ┃  21-28   ┃  4-6   ┃   ┣━━━━━━━╋━━━━━━━╋━━━━━━━╋━━━━━━━╋━━━━━━┫   ┃  县级   ┃  35-42   ┃  23-25   ┃  25-32   ┃  6-10  ┃   ┗━━━━━━━┻━━━━━━━┻━━━━━━━┻━━━━━━━┻━━━━━━┛   第十二条 经论证批准设置特殊实验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的弧上增加5%-8%的面积作为实验用房。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0~1.2。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较好的地方;   (二)应充分利用城市弧设施;   (三)应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四)应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体布局应充分利用地型地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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