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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9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车辆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看环境,达到保
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防止犯罪活动和美化城市环境的效果,特
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联系的特殊场所的照明
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第1.0.3条 道路照明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省能源,维修方便。
第1.0.4条 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第二章 照明标准
第2.0.1条 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居住区道路分为五级。
第2.0.2条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
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
平均照度单项评价指标。
第2.0.3条 各级道路照明标准见表2.0.3。
表2.0.3 道路照明标准
亮 度 照 度
级
道路类型 平均亮度 均匀度 平均照度 均匀度 眩光限制 诱导性
别
Lav(Cd/ ) Lmin/Lav Eav(Lx) Emin/Eav
㎡
严禁采用非
Ⅰ 快速路 1.5 0.4 20 1.4 很好
截光型灯具
主干路及迎宾路、通
向政府机关和大型
公共建筑的主要道 严禁采用非
Ⅱ 1.0 0.35 1.5 0.35 很好
路、市中心或商业中 截光型灯具
心的道路、大型交区
纽等
不得采用非
Ⅲ 次干路 0.5 0.35 8 0.35 好
截光型灯具
不宜采用非
Ⅳ 支路 0.3 0.3 5 0.3 好
截光型灯具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
采用的灯具
Ⅴ 动车通行的居住区 — — 1~2 — —
不受限制
道路和人行道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
应降低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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