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 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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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合作制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摘要: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城乡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探索创造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化,股份合作制及渗透到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目前已成为国有中小型企业、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股份合作制实践先行,理论滞后,至今缺乏统一的立法调整,在操作运行中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的行为,影响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将股份合作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或法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政府文件和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但从目前各地的改革实践和法律原理夹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下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在乡镇企业发展及企业改革中成为一种极为有效的企业型态,但由于其各地差异较大,理论研究又严重滞后,统一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在1993年推出的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作出规定,目前各地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依据多为有关方针政策、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主要有1990年农业部发布的《农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1994年农业部发布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1997年6月国家体改委发出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上海分别有指导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条例和办法。说明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企业形态,初步纳入法制轨道。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之所以能顺应形势产生与发展,并作为城市小型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加以推广,与其自身的本质属性密切相关。合作制经济与我国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本质上有很大程度的内在联系,而股份制经济则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角色。因此,融合了股份制和经济合作制经济优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才会得以发展和推广。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的本质属性,一是营利性与互助性的结合。从企业成立的目的来看,股份制企业强调追求利润,合作制企业的目标则主要是解决企业成员之间互助、自救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维护企业成员利益,以成员之间的互助关系为基础,同时追求市场经济利益的企业。二是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为内在特征的企业。资本联合是公司制企业的特征,劳动联合是合作制企业的特征,将二者结合起来,企业主体既是企业的股东,又是企业的职工,具有双重身份,使劳工矛盾得到缓解。在目前情况下,对于解决就业矛盾,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具有特殊的作用。三是企业内部治理实行股份民主与劳动民主相结合,即企业决策既体现了公司制企业的股份表决权,又体现了合作制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这对于充分调动股东、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具有特殊功效。四是在分配上实行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对于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和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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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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