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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船 级 社
船用锻钢件检验须知
版本号 XMPM04-1.0-2003
生效日期 2003.03.01
目 录
A. 冶炼 锻制要求
B. 热处理要求
C. 化学成份分析
D. 力学性能试验
E. 目检和无损检测
F. 锻件缺陷修整
G. 锻钢件质量证书
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处
船用锻钢件检验须知
A 冶炼 锻制要求
1 制造锻件所用钢材 应采用电弧炉或碱性吹氧转炉冶炼 也可采用
电渣重熔钢锭 脱氧方法为镇静处理和细化晶粒处理 对于重要的大型锻
件 如低速柴油机锻件 发电机转轴 螺旋桨轴等 必要时 应经过炉外
精炼工艺
2 锻件使用的钢锭 锻坯或轧材 轧制坯或型钢 的钢号 等级必须
符合锻件产品图样和技术条件规定 如果没有相符的钢锭或轧材时 须经
订货方认可或本社同意后 可按工厂规定的现有材料代用制度代用 有关
记录文件将在本社备案
3 钢锭应在金属铸型中铸成 应采用尽可能大的横截面积和有效的冒
口
4 每个钢锭的头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量 以保证锻件无缩孔和无严
重偏析
5 制造厂自行熔炼的钢锭 应经本厂检验部门的相关检验 签署合
格证后 方可锻造
6 对制造厂不具备炼钢设备时 锻件选用的钢锭或锻坯必须由本社
认可的钢厂或锻造厂提供 并持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包括化学成份 钢号或
等级内容)
7 对锻造使用的轧材 轧制坯或型钢 应持有有效的钢厂质量保证
书 对无保证书的轧材,须经船级社特别许可 且在验船师见证下,进行相
关的试验,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锻造 在锻造前必须对轧材的表
面进行处理 不得将带有缺陷的轧材进行锻造
8 锻钢件的锻造比应符合本社规范的规定 也可参照下列规定
1
船用锻钢件检验须知
当用钢锭锻造成锻件时 如果按主体断面计算 则锻造时未进行镦
粗者 其锻造比不应小于 3 锻造时经镦粗者 其锻造比不应小于 2.5 如
果按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 则锻造比不应小于 1.7
当用轧材锻造成锻件时 如果按主体断面计算 则其锻造比不小于
1.5 如果按法兰或其他凸出部分计算 则不应小于 1.3
9 在锻造过程中 锻件毛坯的加热 冷却 始锻和终锻温度 应按加
热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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