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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常用检查法125.43KB.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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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常用检查法兴化市人民医院易书娟眼科病史及主要症状眼科病史:主诉 现病史 既往史 个人史 家族史主要眼病症状: 视力障碍 感觉异常 外观异常 视功能检查 视功能检查包括视力、视野、色觉、暗适应等方面,这些检查大部分属于主观检查。因此,检查者要态度和蔼,动作轻巧,以取得受检者的理解和配合,获得准确的结果,作为眼病诊断的依据。视力检查 视力即视敏度,是眼辨别最小物像的能力,反映了黄斑部中心凹的功能,故亦称中心视力,可分为远视力及近视力。 远视力检查 远视力表悬挂处光线要充足,最好用人工照明,悬挂高度以1.0行与被检眼等高为宜。检查距离为5米远,若置于平面反光镜,视力表距镜面为2.5米。检查时两眼分别进行,先右后左,自上而下,逐行辨认,能全部看清最小视标的那一行,其旁的数字即表示该眼的视力。如能辨认表上第5行,则记为0.5,其余类推。正常视力标准为1.0。如果在5米处看不清第一行视标,则嘱其向前走,直至认出为止。此时其视力按每米为0.02计算,如在3米看清,则记为0.02×3=0.06,其余类推。 对在1米处仍不能辨认第一行视标者,应检查其眼前分辨指数的能力,纪录其最远距离,如为30cm,则记为指数/30cm,指数可简写为F.C.。如在眼前也不能分辨指数,则将手掌放在被检者眼前摆动,如能辨认,则记下最远距离,如手动/20 cm,手动可简写为H.M.。 对在眼前也不能判断手动者,应在暗室内测光感。用小灯光或手电光,测试被检者能否正确判断眼前有无亮光,如能则记为“光感”或LP (+),并纪录其最远的光感距离,否则记为“无光感”或LP(-)。对有光感者,还要检查光定位,即用点状光源,在被检眼前1米处9个位置,测试患者能否正确判断光源的方向,有光感的方位记为“+”,反之记为“-”,如下所示,表示右眼鼻侧光定位不良。右眼光定位: + + -  + + -  + + - 近视力检查 近视力通常指阅读视力,常用标准近视力表或Jaeger近视力表 检查。在充足照明下,将近视力表放在距被检眼前30cm处,两眼分别检查,以能看清的最小视标,为该眼的近视力。正常近视力标准为1.0。如被检者对1.0行辨认不清,可让被检者自行调节距离,把改变的距离及查得的近视力一并纪录,如1.0/20 cm。 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远近视力,如远视力差而近视力正常,则可能是近视眼;远视力正常而近视力差,则可能是老视或调节功能障碍的患者。对远视力低于1.0者,也可加针孔板检查,如视力有提高,则可能是屈光不正;如患者本来就戴有眼镜应查戴镜的矫正视力,并记录其矫正视力及镜片的度数。 对婴幼儿视力的检查,由于难以取得小儿的合作,可以将手电灯或不同大小色泽鲜亮的物体,置于被检小儿的前方,观察其是否注视灯光或该物体;在目标移动时,其眼球或头部是否跟随目标移动。如一眼失明,则在遮盖盲眼时小儿安静如常,在遮盖健眼时则躁动不安,并力图移去或避开遮挡物。如要比较精确地了解小儿的视力,可采用“选择观看法”或视觉诱发电位进一步检查。 视力检查是衡量视觉功能最基本的方法,通常所说的盲有两个标准:一是眼科所谓的盲,是指视力完全丧失,无光感而言;二是从社会学角度讲,盲又是指双眼失去清晰识别周围环境的能力,不能胜任某种职业,甚至生活不能自理者。盲的标准各国并不统一,我国基本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低视力与盲的标准。 盲不仅给病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因此,防盲、治盲是广大医务人员,特别是眼科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视野检查 视野是眼向前方固视不动时所见的空间范围,反应视网膜周边部功能,故亦称周围视力。距注视点30度以内的范围称为中心视野,30度以外称为周边视野。视野检查对眼底病、视路疾病及青光眼的诊断有重要价值。(一)周边视野检查法 1 对比法 检查者与被检者相距0.5m对视而坐。检查右眼时,检查者以左眼与被检者右眼彼此注视,各遮盖另眼,检查左眼则相反。检查者以手指或视标置于二人等距离处,从周边向中心移动,如被检者能在各方向与检查者同时看到视标,其视野即属正常(检查者应为正常视野)。 2 弧形视野计检查法 被检者额部固定与颏架上,被检眼注视中心目标,将另眼遮盖。检查常用直径3mm或5mm的白色视标,将视标沿弧弓的内侧面,由周边向中心缓缓移动,直到被检眼刚能看清视标为止,将此处弧弓所标刻度,标记在图上。再转动弧弓30度,依次检查12个径线,将各径线在图上的标记点连接起来,即为该眼的视野范围。正常视野范围,上方55度,鼻侧60度,下方70度,颞侧90度。3 Goldmann半球形定量视野计 这种视野计的球面照度均匀一致,对视标的大小及亮度进行了比较精确的定量。可同时检查周边视野和中心视野,并根据需要做动态视野检查或静态定量检查。(二)中心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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