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登记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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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公务人员登记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8-10-01
【正 文】
公务人员登记规则
第 1 条? 公务人员之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 2 条? 公务人员之登记由铨叙部办理。但各省委任或相当委任人员,得送各省考铨处或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委员会,依本规则办理。 前项考铨处或铨叙委讬审查委员会之登记业务,由铨叙部监督之。 第 3 条? 公务人员之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及异动登记,作为办理任免、铨叙、退抚等案之依据。 第 4 条? 初次登记,系初任公务人员初次送请铨叙时,依其所送文表,就其各项个人基本资料及采认之考试、学历、经历等项及审查结果,分别登记之。 第 5 条? 异动登记,系公务人员经初次登记后,就其发生之异动事项,分别登记之。 第 6 条? 左列事项,由各机关依送审程序送请铨叙部核定后登记之: 一任用审查案。 二试用、试署期满改为实授成绩审查案。 三考绩、考成审查案。 四调职动态案。 五级俸变更案。 六停职、复职及卸职案。 七简任存记案。 退休或死亡登记,于铨叙部核定退休案或抚恤案时办理之;其另有规定者,于服务机关报送动态案时办理之。 第 7 条? 左列事项,由各机关依送审程序送请铨叙部查核登记之: 一勋章、奖章、模范公务人员。 二记大功、记大过。 三惩戒处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销冠姓。 六更正身分证统一编号。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职停薪、复职复薪、资遣。 九其他异动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应先依各该其他法令办理确定后,再送请登记。 办理第一项第五、六、七款时,应检附经户政机关更正后之户籍誊本正本一份。 第 8 条? 依本规则应登记而不办理登记者,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处理。 经登记之资料,如发现或经人告发有假冒或伪造、变造,经查明属实者,除注销其登记外,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按其情节轻重,除注销其登记外,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按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 9 条? 本规则之登记作业得以电子处理,并得另订有关管理规定。 第 1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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