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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登记规则.doc

发布:2018-04-15约1.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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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公务人员登记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8-10-01 【正  文】 公务人员登记规则      第 1 条?      公务人员之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之。      第 2 条?      公务人员之登记由铨叙部办理。但各省委任或相当委任人员,得送各省考铨处或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委员会,依本规则办理。      前项考铨处或铨叙委讬审查委员会之登记业务,由铨叙部监督之。      第 3 条?      公务人员之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及异动登记,作为办理任免、铨叙、退抚等案之依据。      第 4 条?      初次登记,系初任公务人员初次送请铨叙时,依其所送文表,就其各项个人基本资料及采认之考试、学历、经历等项及审查结果,分别登记之。      第 5 条?      异动登记,系公务人员经初次登记后,就其发生之异动事项,分别登记之。      第 6 条?      左列事项,由各机关依送审程序送请铨叙部核定后登记之:      一任用审查案。      二试用、试署期满改为实授成绩审查案。      三考绩、考成审查案。      四调职动态案。      五级俸变更案。      六停职、复职及卸职案。      七简任存记案。      退休或死亡登记,于铨叙部核定退休案或抚恤案时办理之;其另有规定者,于服务机关报送动态案时办理之。      第 7 条?      左列事项,由各机关依送审程序送请铨叙部查核登记之:      一勋章、奖章、模范公务人员。      二记大功、记大过。      三惩戒处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销冠姓。      六更正身分证统一编号。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职停薪、复职复薪、资遣。      九其他异动事项。      前项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应先依各该其他法令办理确定后,再送请登记。      办理第一项第五、六、七款时,应检附经户政机关更正后之户籍誊本正本一份。      第 8 条?      依本规则应登记而不办理登记者,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处理。      经登记之资料,如发现或经人告发有假冒或伪造、变造,经查明属实者,除注销其登记外,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按其情节轻重,除注销其登记外,各主管机关应查明责任,按其情节轻重,依法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 9 条?      本规则之登记作业得以电子处理,并得另订有关管理规定。      第 1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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