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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案例 采光权纠纷案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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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纠纷案例 采光权纠纷案例汇编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采光权纠纷案例汇编”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重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阿拉善电业局因采光侵权给付原告李世荣一次性经济赔偿 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阿拉善电业局因采光侵权给付原告张世韬一次性经济赔偿 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公证费 2000元,由被告阿拉善电业局负担。 案件受理费 1290元,其他诉讼费 387元,共计 1677 元,由被告方阿拉善电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月 芹 二 ○○七年 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海 峰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隆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姬自应,女, 1947年11月2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路234号1幢402号。 委托代理人胡潇,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坤,男, 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居民,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市中级法院宿舍隔壁。 被告保山市欣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云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金鑫,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公司职工,住保岫西路181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兰银清,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姬自应与被告何坤、保山市欣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通风、采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普艳芬独任审判,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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