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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约.ppt

发布:2017-02-25约4.79千字共4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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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楊智傑 一. 什麼是「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兩大特徵 單方預先擬定:通常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訂立好條款,並非跟消費者協商後才將條款設立。 針對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這份消費交易用的契約書通常不是針對單一消費者,而是針對所有該商品的所有潛在可能消費者而制定。 ˙辨識練習˙ 哪一項不屬於 「定型化契約」? 洗衣店玻璃門上貼一張公告:「本店按照衣物標示洗衣, 若損壞, 本店不負賠償責任…」 相片沖印店紙袋印著:「若過期1週, 本店不負保管義務…」 阿杰為防朋友借錢不還, 借錢契約上寫:「一年後若未歸還, 年利以10%計算…」 二. 「定型化契約條款」與 「個別磋商條款」 之分別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 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條款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例如房屋買賣契約書內已經印製好的條款。這類條款可以是白紙黑字的契約書型式,也可以是張貼、放映字幕、布條(「貨物既出、概不退換」)等公告型式。 個別磋商條款 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合意之契約條款。 比如房東與房客雙方同意大樓管理費用由房東支付後,才訂定的條款。 ˙辨識練習˙ 以下條款屬於 「定型化契約條款」 , 還是 「個別磋商條款」? 家駒買車, 銷售員答應送他一年車訊雜誌, 就在汽車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後面寫上這條協議 門票後面印著:「本門票不得轉讓, 轉讓他人無效」 三.什麼是「異常條款」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辨識練習˙ 哪一種屬於 「異常條款」 ? 退票居然只拿回3%, 售票員要你看電影票後面(油印模糊暈開, 字很難讀懂)「退票xxxx退x3%xxxx無異議」 大賣場大門一入就是手扶梯, 扶梯旁牆上掛著「換貨說明」藍底白字80針 五.定型化契約的法律效力 違反下列原則之定型化契約無效: (一)平等互惠原則 (二)誠信公平原則 (三)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四)異常條款原則 (五)政府公告原則 平等互惠原則 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誠信公平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二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 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異常條款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辨識練習˙ 哪一條定型化契約條款 不具法律效力 ? 「貨物既出, 概不退換」 「照片過期未領2週後, 本店概不負責」 「未有購物證明者, 不得退換貨」 「租屋期間, 房東若需收回租房, 房客需無條件立刻配合搬離」 合理審閱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之一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辨識練習˙ 為何以下條款 不具法律效力? 「若不在現場詳閱, 攜回本契約審閱需付成本費100元」 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年息不得超過7%」,業者與買家卻簽下:「年息以10%計算」 潘太太想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92年度上易字第22號) 【原告主張】 潘太太於89年6月跟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原計先賣掉台北縣汐止舊屋,款項再轉買建商之預售屋,不料舊屋未順利售出導致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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