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丽水消防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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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浙江省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有奖举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 丽水市消防安全举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受理举报电话为:96119,传真为:2216033,地址:丽水市城北街399号,邮编:323000。各县(市、区)举报中心设在当地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向消防部门如实报告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歪曲事实、胡编乱造,更不得恶意举报。对怀有恶意的诬告,经查实的,由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处理。
第七条 96119在接到有关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后,第一时间报告支队领导或防火处处长,填写《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受理单》,并按照受理单上领导批示第一时间送负责核办单位(部门)。核办单位(部门)接到受理单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告知查处结果。查处结束后,核办单位(部门)应填写《消防安全有奖举报核查办理登记表》。对于经核实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核办单位(部门)应填写《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并告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励。各县(市、区)举报中心直接接到举报的,参照支队工作流程。
第八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不论是否相符,均向留有真实姓名和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反馈情况。答复的方式限定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在核查并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每起有效举报,根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给予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举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奖励2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奖励3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奖励5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奖励100元;举报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奖励200元;举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奖励500元;举报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视情奖励50元至300元。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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