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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经营与管理人员任职、停止执行职务-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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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第 PAGE 4頁/共 NUMPAGES 4頁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 本會91年2月25日第1屆第19次理事會通過 本會95年8月17日第2屆第29次理事會修正 本會98年6月18日第3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本會99年11月18日第4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7月13日金管銀票字第10000224230號函核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4月10日金管銀票字第10100082591號函核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1月6日金管銀票字第10100349770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經驗準則)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信託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項目如下: 一、任職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初次任職或離職後再任時,均應依經驗準則第十三條之人員類別分別辦理任職登錄。 二、資料變更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辦理資料變更登錄。 三、新增訓練時數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於完成信託公會或信託公會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自行舉辦之訓練後,應辦理新增訓練時數登錄。 四、註銷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發生調離辦理信託業務、死亡、喪失行為能力、離職、解聘等情事時,應辦理註銷登錄。 五、撤銷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不符合經驗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或管理與業務人員未於期限內完成訓練者,不得登錄,已登錄者應辦理撤銷登錄。 六、停職處置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事,受停止執行職務處置者,應辦理停職處置登錄。 七、撤銷處置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各款情事,受撤銷登錄處置者,應辦理撤銷處置登錄。 八、服務證登錄: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因服務證之核發、補發及繳銷時,應辦理服務證相關資料之登錄。 前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停職、撤銷處置期間,自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受處置生效日起算。 第三條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應登錄情事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其所屬或對其為處置之信託業者總機構或代表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向信託公會申請審定及登錄。 前項之審定,除本事項另有規定外,悉依「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審定標準」(以下簡稱審定標準)規定辦理。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如經註銷、撤銷、停職處置或撤銷處置登錄致不符合經驗準則之規定者,信託業應立即停止其執行職務。 第四條 申請機構辦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登錄時,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至信託公會網站辦理登錄作業。 二、依信託公會提供之檔案格式,完成人員資料電子檔及列印書面清冊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信託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格式如HYPERLINK .tw/lawfiles/101000084404.doc附件一)。 (二)人員之資料電子檔及其列印並蓋章確認之書面清冊(格式如HYPERLINK .tw/lawfiles/101000084405.xls附件二)。 (三)各申請項目如依規定應檢附證明資料者,其證明資料。 申請機構辦理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登錄時,應依前項第一款方式為之。 第五條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以教授信託相關課程申請信託公會審定者,應檢附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之證明文件正本。 前項證明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證單位名稱。 二、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碼)。 三、教授課程類別名稱、起迄日期及時數。 四、發證日期。 第六條 申請資料經信託公會審定符合本事項及審定標準規定者,信託公會應予登錄;經審定不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機構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信託公會視同未受理。 第七條 信託公會就完成登錄項目之案件,應通知申請機構。 申請機構接獲信託公會任職登錄通知時,如該登錄人員屬於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業務且直接與客戶接觸之管理及業務人員(以下簡稱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者,應即為其辦理服務證核發作業,並控管服務證補發及繳銷之相關作業。 前項服務證應載明服務機構名稱、姓名、人員類別、服務證號等事項,並註記足資辨識為信託業核發之識別標誌。 申請機構應要求直接與客戶接觸人員,於服務客戶時主動出示服務證。 第七條之一 信託業應擇一於相關文件、營業場所或網站向客戶揭露「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公司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之資訊。 信託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至信託公會網站申報上月實際辦理服務證之核發、補發及繳銷服務證情形。 第八條 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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